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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农民,群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76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农民,群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和黄某某是建档立卡贫困户,2017年,二人在黎平县**镇**村“挖芒坡”(地名,在当地又叫五十把冲头)实施扶贫项目,在林下种植“佈福娜”(果子是一种水果,树藤是一种药材)。因为“挖芒坡”上原有的天然林影响了“佈福娜”生长,2019年12月份,王某某、黄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挖芒坡”上的阔叶林全部砍伐。经黎平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采伐面积38.6亩,采伐树种是阔叶林,采伐方式是择伐,采伐阔叶树活立木蓄积47.288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8.3733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是人民币16801元,其中木材价值损失人民币4256元。案发后,王某某、黄某某主动向黎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二人违反国家森林管理制度,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敬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取保候审在黎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28658****、1518685****。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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