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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539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街**路**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接受倪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达人民币128550余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将六合彩赌博投注人民币128550元投注到被告人王某某处。

2019年6月份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接受杨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达人民币13950余元。

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接受周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达人民币9310余元。

案发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被告人黄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平板电脑(暂存于温州市物证中心);

2.书证:微信、支付宝截图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 石  强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5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现金缴款单》壹份(人民币2900元)。

3.《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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