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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鲁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四部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组,现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栋**单元,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3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组**号,现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加油站旁,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租用雷某某等人房屋用于堆放未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各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材料,共计九万余件用于销售。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安排被告人鲁某某为其运输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019年5月23日晚上,上述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被侦查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旭

检察官助理 罗  雪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陆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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