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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鲁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2月14日被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5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06年3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4年5月31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5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吸毒人员贾某某微信转账400元给被告人鲁某某请其帮忙购买毒品“马儿”,鲁某某又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并微信转账300元给王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王某某将毒品“马儿”放在镇雄县月半弯酒店上面东骏大药房门口板凳上,鲁某某拿到毒品后在青和锦城联众网吧门口将毒品马儿给贾某某时被镇雄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扣押一小包毒品“马儿”可疑物。

民警在查获鲁某某后,鲁某某表示愿意帮助民警抓获贩卖毒品“马儿”给其的王某某,被告人鲁某某又通过微信联系并从微信上转账300元给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马儿放在镇雄县月半弯酒店上面东骏大药房门口板凳上时被抓获。王某某被抓获后,主动上交出其待售的毒品马儿可疑物一包。

经称量,被告人王某某第一次贩卖给鲁某某、鲁某某又贩卖给贾某某的毒品“马儿”可疑物净重0.9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某某第二次贩卖给鲁某某的毒品“马儿”可疑物净重0.9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上交的毒品“马儿”可疑物净重3.7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判处8至1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系毒品再犯,到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1年零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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