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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魏某某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良县,住陆某某**街道**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街道**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4月14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由本院批准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8日中午12时许,为向高某某索要拢賨的欠款,被告人魏某某邀约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到达陆某某城**小区,强行将高某某带上车在县城筹钱,在此过程中,因高某某未能筹到钱款,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高某某带至城外,用木棒等对高某某实施殴打。至16时许,在高鸭书写借条交给魏某某等人后得以离开。经鉴定,高某某体表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李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人体损伤鉴定书、伤情检验鉴定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不划分主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翠英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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