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住新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19时至22时许,在东海县洪庄镇十里村西侧地里采用弹弓打的方式非法狩猎鸟类动物,后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扣押被打死的鸟类动物28只。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动物共4种:1、2只灰头鹀,被称为“三有动物”;2、1只山斑鸠,被称为“三有动物”;3、1只白眉地鸫,被称为“三有动物”;4、24只[树]麻雀,被称为“三有动物”。
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1928号物证鉴定意见;
4.东海县公安局所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以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65522****,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023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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