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51963********,汉族,专科文化,佳木斯市**所退休**,佳木斯市**小区物业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家园**单元**室,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家园**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31977********,汉族,初中文化,佳木斯市**小区物业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社区**组**号,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家园**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31977********,汉族,中专文化,佳木斯市**小区物业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家园**号楼**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21969********,汉族,初中文化,鹤岗市**有限公司**,原系佳木斯市**小区物业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社区**组**号,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区**小区。1999年8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51978********,汉族,初中文化,佳木斯市**小区物业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单元**室。2015年7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331982********,汉族,小学文化,佳木斯市**小区物业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抚远市**社区**区**委**号,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家园**单元**室。2016年3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佳木斯市**小区物业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市**街**委**组,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家园**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75********,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佳木斯市**小区物业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组**号,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7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邹某某、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邹某某、李某甲、杨某甲、魏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开始,被告人王某甲相继承包施工、开发建设佳木斯市部分房地产工程项目,为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其以工程项目为依托、利用自己政法系统干部身份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和有前科人员,先后有鄂某甲(已死亡)、洪某某(已死亡)、被告人高某某、邹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杨某甲、张某甲、魏某某等人成为团伙成员,王某甲为其发放工资,提供购房优惠、赊购房屋等福利待遇,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分有合多次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聚众赌博等多种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渐形成了以王某甲为首的恶势力,在佳木斯市群众中形成了“横行乡里、肆无忌惮、无人能管”的心理认知,在一定区域内和行业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1、2010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动迁开发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时因未能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致使动迁开发受阻,先后指使徐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鄂某甲(已死亡)、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等人砸毁李某乙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中学对面两处平房门市玻璃门,指使孙某某(另案处理)破坏房屋电表设施,后预谋实施强拆。2010年3月30日10时许,在王某甲的现场指挥下,被告人高某某、邹某某、鄂某甲、刘某甲将李某乙拖拽出现场,李某丙(另案处理)、徐某某、周某某、刘某乙(已死亡)、洪某某(已死亡)、刘某甲、孙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维持现场秩序,安排挖掘机将李某乙家一处39.04平方米的平房拆毁。经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害人李某乙被拆毁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1,322元。
2、2010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动迁开发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时因未能与被害人李某丁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致使动迁开发受阻,多次组织高某某、邹某某、鄂某甲、洪某某、李某丙、徐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孙某某、王某乙等人开会预谋实施强拆。2010年4月22日,在王某甲的现场指挥下,洪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等人将李某丁拖拽出现场,鄂某甲、高某某、邹某某、李某丙、刘某甲等人维持现场秩序,安排挖掘机将李某丁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中学对面原**家属楼一楼商服(**发廊,面积34.44平方米)拆毁。经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李某丁被拆毁房屋损失人民币34,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徐某某、周某某、李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丁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邹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部分强拆现场照片。
二、寻衅滋事犯罪
1、2012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邹某某、高某某、杨某甲和鄂某乙(另案处理)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内因被害人马某某(男,26岁)和王某丙(男,28岁)在装修期间使用电梯往17楼家中运沙子一事,被告人李某甲持刀、高某某持甩棍、杨某甲持砖块和邹某某、鄂某乙等人将被害人马某某、王某丙打伤。经法医鉴定,根据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马某某、王某丙、李某甲之损伤属轻微伤。
2、2019年5月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单元电梯内,与到该小区看房的房屋中介被害人董某某(男,30岁)、刘某丙(男,24岁)、程某某(男,26岁)发生口角,便用对讲机找来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又通过电话纠集被告人杨某甲、魏某某、张某甲等人对董某某、刘某丙、程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经法医鉴定,董某某、刘某丙二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鄂某乙、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王某丙、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李某甲、邹某某、杨某甲、魏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部分案发现场视频。
三、赌博犯罪
2017年9月中旬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戴某某(另案处理)、元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家园**单元**楼王某甲内部招待宾馆和4楼王某甲办公室,组织多人采用扑克“三公”玩法组织赌局,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进行抽头渔利,元某某、戴某某负责赌局的具体管理,王某甲负责提供场地、保局并安排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轮流在**小区楼下巡逻望风,以收取房租的名义参与分红。2017年9月中旬至11月期间王某甲共获利人民币50,000余元,张某甲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杨某甲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戴某某、元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
2.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4.指认赌场位置照片。
四、故意伤害犯罪
2011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家园工地内与被害人苗某某(男,38岁)发生口角并对其实施殴打,苗某某被打倒后李某甲用脚踹其腹部,致苗某某肠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苗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收条等;
2.证人李某丙证言;
3.被害人苗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及说明;
6.辨认笔录。
五、违法事件
1、200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大门附近因琐事与庄某某发生口角,王某甲于是在附近西瓜摊拿起一把西瓜刀将庄某某后背砍伤,后将刀扔下逃离现场,庄某某未报警。
2、200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因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在管某某工地王某甲指使鄂某甲、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等人对周某某进行殴打,周某某害怕被报复不敢报警。
3、201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指使高某某、鄂某甲在**家园工地办公室内对前来要账的姜某某实施殴打,并将姜某某一条金项链拽下扔到李某戊桌上,第二天姜某某通过中间人将金项链要回,但声称金项链有缺失,后王某甲赔偿姜某某2万元,姜某某未住院,害怕被报复不敢报警。
4、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小区工地内,无故对消防工人被害人苏某某、于某某、刘某丁进行殴打,致苏某某鼻骨骨折、于某某右眼封喉、刘某丁胳膊淤青,三名被害人害怕被报复不敢报警。
5、2014年7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和闫某某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楼办公室找被害人张某乙(男,71岁),期间王某甲与张某乙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高某某见状先拿起屋内办公桌上的烟灰缸砸张某乙头部,后用拳头对张某乙头面部、胸部进行殴打,致张某乙双眼钝挫伤、左侧眶内壁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眼球结膜下出血、双眼视网膜震荡、头外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15年4月16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对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6、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以李某己欠债不还为由,带领被告人高某某、邹某某、刘某甲、洪某某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门前从李某己司机刘某戊手中将李某己的一辆奥迪Q5汽车(车牌号黑D****A)抢走,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治安卷宗、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
2.证人刘某己、刘某庚、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周某某、姜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邹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被害人姜某某照片。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1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在佳木斯市郊区第一加油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幸福家园小区地下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2月15日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松鹤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12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幸福家园小区物业办公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0月1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幸福家园小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在佳木斯市东风区第四中学对面砂锅居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25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幸福家园物业办公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王某甲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逞强耍横纠集多人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寻衅滋事犯罪、赌博犯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高某某、邹某某伙同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逞强耍横纠集多人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邹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邹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逞强耍横纠集多人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逞强耍横伙同多人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的规定对其处罚。赌博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魏某某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逞强耍横伙同多人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福成
检 察 员:姜茗川
张宏伟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桦川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杨某甲、张某甲、魏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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