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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排**号,唐山市**有限公司炉工20202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我院决定,次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55********,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无业。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曹妃甸区南堡经济开发区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冀东分局化工厂路口东10米处,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剐蹭,被害人刘某甲受伤倒地后被沿东风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高某某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车碾压拖行,造成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受损,被害人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交警第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发还物品凭证、办案说明、心电图结果单、曹妃甸看守所暂不收押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东海 张学茹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羁押于曹妃甸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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