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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依检公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安****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组。2019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依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依安县********,住该村。2019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依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2时50分58秒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B****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着依安县**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门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孙某某(男,殁年59岁)相撞,将孙某某撞到在道路双实线西侧机动车道内,造成孙某某受伤、黑B****6大众牌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经依安县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事故中,王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4月7日22时51分13秒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D****4临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依安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门时,与被王某某撞伤后倒地的被害人孙某某(男,殁年59岁)相撞,造成鲁D**4临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损坏,孙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孙某某符合机动车辆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软组织挫伤出血,胸肋骨骨折、肝脏韧带破裂、脾脏破裂失血而死亡。经依安县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事故中,高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石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依安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依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金蕊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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