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易县**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村,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96********,回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镇**村,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9月26日将本案退回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易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退回易县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易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4时许,作为易县太和广告法人的王某某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中关于严禁起重机械载运人员的规定,指使无驾驶吊车资格的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吊车,使用吊笼运载刘某某、未某某高空作业,后吊笼从高空坠落地面,致使刘某、未某某死亡。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书,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证人证言;6.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过失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