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乡**村**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镇**村**组。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
上列被告人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涉嫌介绍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开始,“欧阳”(身份信息不详)招募多人并租赁本市莲湖区**路**广场**号楼**单元**酒店多个房间向男性客人提供性服务,从中收取1398元嫖资。被告人马某某将其身份证办理的POS机、微信二维码用于收取部分嫖资,并负责在楼下望风,被告人杨某甲负责在楼下接嫖娼人员,被告人杨某乙负责将嫖娼人员接至**房间,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将嫖娼人员送至卖淫女所在房间并收取部分嫖资。2019年7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红庙坡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对该地进行治安检查,在**、**室现场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张某某、黄某某、袁某某、王某乙,并抓获马某某、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依法扣押POS机、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袁某某、王某乙、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银行交易明细;5、辨认笔录、查获现场照片、扣押清单;6、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协助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鹤
二0二0年五月十五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一张、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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