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411********00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衡阳市**镇**村**组**号,现住衡阳市珠晖区**镇**街**号**栋**单元**室。因**重婚罪,2020年10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公安机关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527********4522,汉族,中专文化,**物流公司快递分拣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镇**村**组**号,现住衡阳市珠晖区**镇**街**号**栋**单元**室。因**重婚罪,2020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重婚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于1982年结识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6月22日,王某某与蔡某某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人颜某某与王某某相识于2009年,2012年颜某某从外地来到衡阳市,并生下一子王某乙,期间,颜某某与王某某再次取得联系,王某某对颜某某照顾有加,二人逐渐产生感情。在未与蔡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王某某在2012年至今先后与颜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租住在衡阳市**医院附近、衡阳市**厂附近和衡阳市珠晖区**镇**街**号**栋**单元**室,并带颜某某及其子王某乙以妻儿身份参加其家庭聚会。颜某某明知王某某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令其子认王某某为父。王某某、颜某某的上述行为使得其邻居、亲友、王某乙学校老师均以为其二人系“夫妻关系”,严重破坏了蔡某某的婚姻家庭关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20年8月5日,被害人蔡某某因身体不适就医检查,被医院诊断为鼠药引起的中毒,因怀疑系被告人王某某所为,蔡某某遂报警至公安机关,并要求追究王某某、颜某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同年9月30日,王某某、颜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搜查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颜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二条之规定,王某某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若颜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芸
检察官助理:孙晓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颜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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