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1〕266号
被告人王某某,,性别: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组,现暂住于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组**号,现暂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队**号,现暂住于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祝某某、韩某某事先预谋商量制造一起虚假交通事故以骗取王学伟某某号码为浙BI****白色奔驰车的车辆保险金。三嫌疑人遂于10月21日22时30分许,将车开至宁波市北仑区329国道塔山盆景园附近,由祝重阳某某开车撞车制造事故,王学伟某某报警称韩某某为事故车辆驾驶员,后由韩海平某某现场处理事故,共骗取理赔金44500元。
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祝重阳某某动至宁波**保险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君安世纪保险咨询有限公司说明案发经过。
案发后,被告人王学伟某某已退赔非法获取的理赔金44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及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俞群伟、秦某某秦敬升、魏某某魏来喜的证言;
3.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伟某某、韩海平某某、祝重阳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重阳某某案发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能够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聪聪
检察官助理 戴超
2021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暂住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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