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山东省东明县**乡**屯**村**村**号,暂住本市金山区**村**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山东省单县**楼**村**庄**号,暂住本市金山区**村**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7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奉贤区南奉公路**号奉城**园市场蔬菜批发处,因停车装货问题和焦某某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扭打,被告人韩某某在劝架时,因被焦某某击打,遂和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对被害人焦某某进行殴打,致焦受伤。经鉴定,焦某某的伤分别构成轻伤。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案发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在原地,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其遭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
2、验伤通知书和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焦某某被打伤致三处腰椎横突骨折、右侧2根肋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的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
4、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证实,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6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磊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处(联系电话:1885303****、1992114****)。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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