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韦某甲盗窃尸骨案)_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于.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区,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7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尸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于.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区,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尸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韦某甲涉嫌盗窃尸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学风水地理、法术等,是被告人韦某甲的姐夫。韦某甲的家族是田某区**镇**村韦氏家族,韦氏家族中的韦某乙是百色市某单位领导,王某某自称为了得到韦某乙找其帮忙找回,以此博得韦某乙等人的赏识。王某某遂鼓动韦某甲一起盗窃韦氏家族祖奶奶的尸骨。

2018年10月某日20时许,王某某和韦某甲驾驶摩托车到**镇**村**屯对面山上韦氏家族的祖奶奶黄氏玉祖坟安葬地,王某某使用锄头挖开祖坟将装有尸骨的金坛取出后,由韦某甲背着金坛,二人驾车至德保县**镇和田某区**镇**村交界处“陇立”(地名)山脚下的一块石头底下将尸骨藏放。过了十几天后,王某某将装有尸骨的金坛转移至德保县**镇**村附近一座山上的一大石头下藏放。

盗走韦氏家族的祖奶奶尸骨后,王某某不见韦某乙等人来找其帮忙,又鼓动韦某甲一起盗窃韦氏家族祖爷爷的尸骨。2019年9月某日2时许,王某某和韦某甲驾驶摩托车至德保县**镇**村**屯附近的一座山上韦氏家族祖爷爷韦某丙的祖坟,王某某使用锄头挖开祖坟后将装在金坛里的尸骨放到蛇皮袋里,之后王某某和韦某甲一起驾车把尸骨运至德保县和田某区**镇**村**屯、**屯交界处山脚下一块石头缝隙下藏放。

王某某连续盗走韦氏家族两个祖坟的尸骨后,仍未见韦某乙等人来找其帮忙。2020年2月4日12时许,王某某遂一人来到田某区**镇高速路口旁一芒果山上韦某乙岳父杨某某的坟地,把葬在坟里装有尸骨的金坛盗走,拿到对面山上的一片芒果林里埋到地下藏匿。

2020年4月10日,公安机关传唤王某某、韦某甲讯问,王某某、韦某甲均否认。同月13日,韦某甲带韦氏家族的人找回了韦氏家族祖爷爷的尸骨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日,王某某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破案后,被盗窃的尸骨已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尸骨3具;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丁、韦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王某某、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韦某甲违背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挖掘坟墓,盗走人体尸骨2具;被告人王某某另单独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挖掘坟墓,盗走人体尸骨1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尸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韦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主江涛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田某区看守所;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7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