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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韦某某等四人组织卖淫、郝某某介绍卖淫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村民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院批准,于2019年6月5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大差市**公馆。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9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二三**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大差市**公馆**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8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乡**行政村**号,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韦某某、许某某、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凤某某(因病取保候审)经预谋,先后在本市新城区航林酒店、华清西路坚果公寓设立窝点累计组织11人卖淫,其中,王某某负责该卖淫场所的日常管理,并聘用许某某、成某某为该卖淫场所服务员,由许某某带领嫖客挑选卖淫女并收取嫖资,成某某负责接待嫖客到接待室;韦某某负责招聘卖淫女及卖淫女日常管理、发放卖淫女提成;凤某某负责财务管理,汇总违法所得,支付网销人员及卖淫女提成,并招募部分卖淫女。仅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8日,该团伙组织卖淫违法所得77610元。

    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告人郝某某提供嫖客,并许诺提成。后被告人郝某某以“东郊爱琴海”名义组建三个微信群,通过微信群推送王某某团伙卖淫项目,招揽嫖客,并将嫖客信息提供给王某某团伙。仅2019年4月19日至4月26日收取王某某团伙招嫖提成人民币共计9300元,并查获其使用微信建立9个微信群,用于发布招嫖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入住记录;

4监控视频及观看记录;

5微信、支付宝记录及相关截图;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组织妇女卖淫,且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成某某、郝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友谊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卷十一册,硬盘一个,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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