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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甲赌博案)_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开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扬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职工,住扬州市邗江区**庄**巷**号**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扬州市开发区**新村**栋**室(户籍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镇**村**组)。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周德时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至3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扬州市开发区东方银座A座美特佳超市二楼棋牌室、扬州市开发区东方银座公寓楼B座615室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某负责邀约赌客、事后结算,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准备场所和赌具、食宿服务、记账,二人约定分成比例,并安排李某甲、“猴子”(未到案)为荷官,多次召集许某某、张岩某某、朱某某、车某某、陈某乙等人,通过德州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共计4次。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2252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在美特佳超市二楼棋牌室提供场所、赌博用具,安排李某甲、“猴子”为荷官,召集许某某、张某甲、朱某某、车某某、陈某乙、刘某某等,共计12人通过德州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抽头渔利人民币7720元。

2.2019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在美特佳超市二楼棋牌室提供场所、赌博用具,安排李某甲、“猴子”为荷官,召集许某某、张某甲、朱某某、车某某、刘某某、储某某、江某某等,共计11人通过德州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抽头渔利人民币14800元。

3.2019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在美特佳超市二楼棋牌室提供场所、赌博用具,安排李某甲、“猴子”为荷官,召集许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储某某、江某某,共计7人通过德州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因未结算,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实际未抽头渔利。

4.2019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在东方银座B座615室提供场所、赌博用具,安排李良毅、“猴子”为荷官,召集张某乙、陈某乙、许某某、张某甲、朱某某等人,通过德州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后因结算时陈某乙、张某乙发现朱某某、许某某、张某甲及荷官李某甲四人合谋通过控制赌局输赢的方式骗取赌客钱财,该场赌局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未能抽头渔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3月11日至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扬子津派出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200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棋牌桌、扑克牌、筹码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黑色笔记本账本、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输赢情况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李某乙、陈某乙、张某乙、车某某、江某某、储某某、许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刘某某、李某甲、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勇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庄**巷**号**室,联系方式:1377355****。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新村**栋**室,联系方式:1771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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