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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78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案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至2019年6月,徐某某、艾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两江新区等地租赁房屋成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六家公司,利用互联网对全国各地被害人实施诈骗活动。该网络犯罪集团招募无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业务员,设经理、组长等对业务员分部门、分组进行管理,制定内部奖惩制度,规定目标业绩,统一上下班等,采取集中培训、发放诈骗话术单等方式,安排业务员在互联网上利用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被害人。由业务员按照公司培训的内容谎称自己系“算命先生”,利用免费看手相等封建迷信,诱惑被害人加微信好友并帮助推广,然后再向被害人推荐付费测算生辰八字,在给被害人讲解测算结果时,根据被害人问及的感情、事业、婚姻等方面的运势,故意夸大负面的解释,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购买公司的产品以解决自身运势问题。后公司各级人员按一定比例共同分配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付的卦金、结缘金等款项。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先后在**公司销售部文某某、孙某甲(均另案处理)组担任**。经查证,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王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邓某甲、孙某乙、陶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31620.56元。

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先后在**公司销售部李某甲(另案处理)、文某某等组担任**。经查证,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某甲参与诈骗被害人刘某甲、陈某丙、李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224168.15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陈某甲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业绩表、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账单详情、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夏某某、李某丙、周某某、邓某乙、罗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甲、孙某丙、刘某乙、孙某乙、罗某乙、陶某某、刘某丙、刘某甲、陈某丙、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审计报告;

6.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益素

检察官助理:卢大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小区**-**,联系电话:1774993****;被告人陈某甲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联系方式:1319306****;

2.案卷十册、审计报告二册;

3.《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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