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陈某甲等人非法拘禁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景欢,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1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南省海口市*******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冼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勇,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冼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乔某某经被害人于某某介绍认识毛某某,并与于某某一起投资毛某某的朴菜园项目,并将投资款项转给于某某,由于某某转给毛某某作为加盟费用,后乔某某提出退出加盟后找到毛某某要求退款,但毛某某向其出据60余万元的借据后却一直未还款,被告人王某某知道此事后就找于某某追债,2018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冼某某等人在海口市**区**小区内将于某某带走,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冼某某将于某某带上车后将其带到海口市**区**镇**街**号的**旅租**房内让其还款,在**旅租402房内,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冼某某对于某某进行恐吓后,于某某答应归还乔某某在其公司投资的款项。2018年9月6日上午,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冼某某将于某某带到海口市**区**小区的住处,让其使用信用卡向王某某带来的刷卡机分三次刷卡支付人民币30148元,通过微信转账向乔某某转入了人民币16000元(后该款被退回),接着又将于某某带到海口市**区**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号牌为琼A3****的奔驰车进行抵押后,将抵押款人民币10万元通过银行帐户分二次转账给乔某某,期间有人拨打报警电话后于某某和王某某等人被带到了海口市公安局金贸派出所,由于公安机关认为他们之间属债务纠纷后,当天晚上于某某又被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冼某某带回海口市**区**镇**旅租。2018年9月7日,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冼某某又将于某某带至海南**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要求于某某退出其在该公司购买房屋的订金人民币10000元用来还乔某某的借款,于某某按要求照做后,当天下午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冼某某又要求于某某将其名下一套房子作为还款保证向一贷款公司的符某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并将所得的人民币34万元转到王某某的工商银行帐户上,后王某某将该款交给了乔某某。直到9月7日下午,在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冼某某等人的逼迫下,于某某共计归还乔某某人民币48万余元后才被允许回家。2019年11月4日,公安机关从乔某某处扣押到赃款人民币49.6万元。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冼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金贸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借据、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合同、收据、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表、委托书、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扣押物品清单、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冼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冼某某为他人讨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冼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系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冼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广奔

                      2019114

附: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冼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四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赃款暂存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