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街道**路**号**府邸**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幢**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家园**庭**座**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被告人陈某某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通过淘宝平台,租用宜兴市万石镇袁某某的网络服务器,将上家提供的“静香1.1.2”软件在上述服务器上运行,并导入从上家处获取的包含大量QQ账号和密码的TXT文档数据。后用该软件程序和导入的数据大批量登录腾讯公司的QQ客户端进行“撞库”操作,进而自动获取匹配正确的QQ账号和密码的组合。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联系上家、提供软件及TXT文档数据、租用服务器,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在服务器上运行上述软件,将获取的包含有大量正确QQ账号及密码组合的TXT文档发送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向上家出售非法获取的QQ账号和密码的组合,共计获利人民币56802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其中的人民币21872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得知民警到过其住处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合伙采用非法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并出售,违法所得达人民币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沛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街道**路**号**府邸**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幢**单元**室。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笔录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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