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1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乡**村**。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被湖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现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7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乡**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被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赌博于2018年被湖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罚款伍佰元;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5月被湖州市公安局罚款一千五百二十元;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被湖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朱广阳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同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结伙陈某某,在本市吴某某**街道***街与***闸交叉口处,将1克左右的冰毒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唐某某。
2、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街道中石油***路加油站,将0.2克左右的冰毒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隋某某。
3、2019年10月2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街道***酒店门口,将0.8克左右的冰毒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隋某某。
4、2019年10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结伙陈某某,在本市**街道****大厦楼下,将0.4克左右的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唐某某。
5、2019年10月2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结伙陈某某,在本市**街道***大厦楼下,将0.8克左右的冰毒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唐某某。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位于本市南太湖新区**街道**大厦**室租房内查扣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6.5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隋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秋燕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卷。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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