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去到梧州市万某某塘源路水文站门口,合伙盗走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613元的黑色五羊本田牌WH125T-5C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桂D****6)。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淑娴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