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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方慧三人租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56号知青公社院内部分厂房开设“欢乐居”麻将馆,提供自动麻将机、筹码等赌具,并提供饮食、茶水等服务,多次组织付某某、姜海军、张某乙等赌客以“卡五星”方式进行赌博,每桌每局抽取台子费400元。

王某某、陈某某、方某某三人在经营**馆期间向赌客累计抽取台子费共计25100元,赌场所得收益三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麻将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辨认、提取等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方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累计25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晓颖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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