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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等寻衅滋事罪)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3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小区**号,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4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镇**路**号**单元**房,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4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叶某某,曾用名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队**号**房,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村**路**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4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孔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路**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4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及孔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4时许,被害人梁某某因在珠海市斗门区**镇**村代理销售槟榔一事找到被告人王某某,二人发生争吵,后梁某某离去。当天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孔某某及叶某甲(在逃)、叶某乙(在逃)等5人,并由叶某某、孔某某从其工作的**办事处仓库内分别携带一把长约120厘米的刀和一把长约70厘米的刀,一同前往被害人梁某某的工作场所——位于珠海市斗门区**镇**村**路**号的湖南省**食品有限公司驻珠海市办事处,在办事处内,被告人陈某某持孔某某带来的长约70厘米的刀向办公椅砍了一刀,并威胁在场的办事处内20多名员工不要动。随后,被告人陈某某持刀,叶某乙(在逃)持椅子将被害人梁某某堵在角落里,被告人叶某某持长约120厘米的刀与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等人站在旁边,叶某乙(在逃)用一椅子顶住梁某某的身体,被告人陈某某持刀放于被害人梁某某头部上方,威胁梁某某向王某某道歉,并称如果不道歉就砍死他。推搡中造成梁某某背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未达轻微伤)。被害人梁某某被迫道歉后,孔某某先携带两把刀回到王某某等人工作的**办事处仓库,王某某等5人随后也离开现场。事后王某某等人商议将两把刀藏在仓库外的柴火堆中,后因**村开展清拆整治专项行动,该柴堆被清理,涉案的两把刀已无法找寻。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孔某某前往公安机关自首。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叶某某家属代叶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赔礼道歉,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孔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结伙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家属代叶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赔礼道歉,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耀东

检察官助理:许悦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孔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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