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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盗窃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住沭阳县**乡**大道**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办理农业银行银行卡用于地下赌场洗黑钱,并将王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key宝、手机卡一套出售给魏某某(另案)走账使用,魏某某答应给700元好处费。后因魏某某拖延支付好处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就预谋通过挂失非法占有走账资金的想法,并轮流时刻关注账户资金进账情况。同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张某某从微信公众号上发现上述银行卡内有人民币进账,被告人叶某某随即通过微信公众号将银行卡挂失,由被告人王某某补办银行卡后将卡内余额64500元转出。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3000元,另1500元用于四人消费开销。

另查明,案发后四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前科劣迹、手机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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