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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18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从白银监狱解回在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景泰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25日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从白银监狱解回在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驾驶甘D*****启辰牌轿车行至靖远县大芦乡大芦村,趁张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院内,盗得茅台酒1瓶,老窖酒1瓶,紫兰州香烟两条,黑兰州香烟两条、硬中华香烟两包。后王某某、陈某某行至大芦镇庄口村翻墙进入李某某家中,翻找后未盗得财物。经靖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780元。案发后从陈某某处查获茅台酒1瓶已退还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茅台酒1瓶;2.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据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艳红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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