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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街**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小区**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街道**社区****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路过巴中市巴州区红军路骨科医院附近一巷道,发现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两轮踏板摩托车未拔车钥匙,遂将车钥匙盗走。同日晚,王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到该摩托车停放处,将摩托车盗走。2020年6月9日,陈某某驾驶盗窃的摩托车被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盘查,经查询该车车辆识别代码,发现车系被盗车辆,遂将陈某某移交至刑事侦查大队。经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4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侦查中,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43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购车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区**栋**楼**号,联系电话1355178****;被告人陈某某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栋**楼**号,联系电话1518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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