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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一部刑诉〔2019〕65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68********,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现住贵州省三穗县款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现住江西省瑞昌市白杨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该案重大、复杂,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共谋以色诱的方式进行盗窃。当日10时许,王某某到赫某某城关镇**旅社附近寻找作案目标,遇到被害人谢某某后,王某某将谢某某带至其事先开好的**旅社301房间,将其外衣脱下后,陈某某便悄悄进入301房间将谢某某衣物内的1300元偷走。
    二、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共谋以色诱的方式进行盗窃。当日8时许,王某某从赫某某城关镇**旅社出来寻找作案目标时遇到被害人苏某某,王某某遂将苏某某带至其事先开好的**旅社301房间,随后陈某某悄悄进入301房间将苏某某衣物内黑色塑料袋包着的一万余元偷走。陈某某离开后,王某某发现苏某某闭着眼睛,没有反应,王某某遂到302房间叫陈某某,陈某某回到301房间发现苏某某已经死亡,陈某某遂将盗窃的钱财放回苏某某的衣物内,后二被告人将苏某某抬至**旅社一楼拐角处的楼道上,随即二被告人逃离现场。经贵州省赫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为非暴力性死亡。经贵州省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苏某某死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新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公安卷肆册,检察卷壹册,光盘陆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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