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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63********,汉族,湖北武汉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乡**工业园**部宿舍楼。1983年因犯流氓罪、强奸罪被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6********,汉族,湖北汉川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乡**村 **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麻木车到汉川市*****工业园4期被害人马某的工地,盗取该工地内200mm*700mm 箍筋50个和脚手架顶托11个 (被盗物品价值310元)后,在逃离工地途中,被被害人马某发现。

2.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汉川市*****工业园“**医院”对面一工地,盗取被害人马某工地内“直径 5cm 圆形钢管”600斤、“2.5 型号铜芯电线”3 卷(被盗物品价值1581元),后以低价转卖到骆某某(另案处理)的废品站。

3.2019年5月和9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前后5 次在汉川市*****工业园*期菜场附近一工地内,盗取被害人李某某堆放在工地上的“脚手架十字扣件”2000 余个(被盗物品价值4600元),后以低价转卖到张某某的废品站。

4.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汉川市*****村新村委会工地内,盗取被害人黄某某工地上的350mm*350mm 箍筋400个和550mm*200mm 箍筋2600个(被盗物品价值8840元),后以低价转卖到骆某某的废品站。

5.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汉川市*****村“**幼儿园”对面一工地内,盗取被害人袁某某工地上的1m钢管240根和0.6m钢管36根(被盗物品价值4272元),后以低价转卖到骆某某的废品站。

6.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汉川市*****工业园被害人马某工地内,盗取工地上的脚手架十字扣件510 个(被盗物品价值2856元),后以低价转卖到骆某某的废品站。

7.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汉川市*****工业园被害人马某工地内,盗取工地上的脚手架顶托40 个(被盗物品价值440元),后以低价转卖到骆某某的废品站。

8.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汉川市*****工业园被害人马某工地内,盗取工地上的350mm*350mm 箍筋400个(被盗物品价值1040元),后以低价转卖到骆某某的废品站。

9.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受被告人陈某某指使,在汉川市******工业园 4 期一工地内,盗取被害人章某某工地上的 800mm*100mm“存兴豪华抛光脚线瓷砖”15 件共300 块(被盗物品价值900元)后,将该瓷砖运至被告人陈某某家。

10.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受被告人陈某某指使,在汉川市*****工业园*期的工地内,盗取受害人章某某的 800mm*800mm“佛山凯罗蒂亚陶瓷瓷砖”16 件共32块(被盗物品价值720元)、盗取被害人彭某某的300mm*600mm 白色瓷砖33件共330块(被盗物品价值1485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的物品价值为27044 元,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物品价值为3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返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王某、黄某某、骆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李某某、黄某某、袁某某、章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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