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大道**号,无业。2013年10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高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在房地产公司上班。2017年4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合伙在高安市**镇江西**基础建筑有限公司一楼大厅与朱某某等人打牌,打了一局后朱某某觉得陈某某他们太吵不愿再打。被告人陈某某觉得朱某某看不起他们,上去就在朱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拳,接着被告人王某某也上去和陈某某一起殴打朱某某的脸部和鼻梁部位,在殴打一会后被边上的邓某某等人劝开。之后公司老板朱某甲说了陈某某等人一句。被告人陈某某遂在店里随手就拿了一把菜刀用刀背在朱某某和朱某甲背上砍了几下,王某某也上去打了朱某甲身上几下被边上的人劝开。经鉴定,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朱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到高安市公安局村前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志勇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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