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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19〕25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大虎,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住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6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住眉山市青神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区**镇**村**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30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住汉源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刘某甲、骆某某、刘某乙、胡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案前,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骆某某、胡某某在中国境内以800元至2000元每套(银行卡、U盾、电话卡、身份信息)不等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再将收购的银行卡在菲律宾以2500 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从中非法谋利。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0月前往菲律宾务工,2017年通过微信群认识被告人陈某某,在相互熟悉后,陈某某提出自己可以在中国境内收购到银行卡并询问王某某是否可以在菲律宾联系到购买银行卡的买家,王某某便联系在菲律宾务工的原同事刘某甲,二人商定贩卖银行卡、非法所得均分。陈某某在车某某(在逃)处收够了二十余张银行卡,与王某某在湖北见面后经过验证可用银行卡仅有八张,陈某某又联系广西的“阿狼”(在逃),与王某某一同前往广西在“阿狼”处购买二十余张银行卡,2018年2月18日陈某某、王某某一起将购买的三十二张银行卡带至菲律宾通过刘某甲贩卖并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刘某乙于2018年10月通过微信聊天联系上被告人骆某某,骆某某向其吐露自己以每套银行卡15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的信息。刘某乙认识到贩卖银行卡可以赚钱后先自己办理2套银行卡,又以1000元每套银行卡的价格通过朋友关系向夏某某购买3套银行卡、彭某某购买3套银行卡、刘某丙购买4套银行卡、费某某购买3套银行卡,刘某乙将从他人处购买来的13套银行卡以1500元每套的价格贩卖给骆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骆某某系表兄弟关系,2018 年11月胡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联系上骆某某,骆某某向其吐露自己以每套银行卡15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的信息。胡某某认识到贩卖银行卡可以赚钱后先自己办理2套银行卡,又以1000元每套的价格通过朋友关系向胡某乙、李某某、曾某某、骆某乙、边某某等人购买9套银行卡,胡某某将购买来的9套银行卡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骆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骆某某于2017年前往菲律宾务工,在菲律宾务工期间熟知可以将国内的银行卡运至菲律宾贩卖赚钱,2018 年9月骆某某回到四川省青神县后通过微信、QQ聊天软件向身边熟悉的朋友、同学、亲戚发布以每套1500元至20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银行卡的信息。先后从刘某乙处购买15套银行卡、胡某某处购买11套银行卡、李某甲处购买2套银行卡。骆某某将购买的银行卡用于贩卖。2019年1月骆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得知王某某需要购买银行卡后,两人相约在成都市见面并达成口头协议,由骆某某以每套银行卡23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王某某通过刘某甲将从骆某某处购买来的15套银行卡贩卖至菲律宾博彩公司用于网络转账。王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在骆某某处购买15套银行卡还未向骆某某结算。骆某某在无法联系到王某某的情况下,便叫刘某乙等人将该15套银行卡挂失并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被告人刘某乙、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刘某甲、骆某某、刘某乙、胡某某故意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量巨大,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胡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19年10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刘某甲、骆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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