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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妨害作证、张某某包庇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云南省景洪市**队**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1********,哈尼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云南省墨江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住**。因涉嫌包庇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队。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5日至7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22日至6月5日、2019年8月6日至8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云南省景洪市橄榄坝富力沙场装沙后,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货车从橄榄坝往勐仑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景仑线K64+800M处时,与对向驶来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载白某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白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轻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与其妻子陈某某商议让张某某代替王某某顶罪,并承诺会“感谢”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按照陈某某的要求向交警谎称自己为驾驶员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某不断就“感谢费”进行协商,因协商未果,到侦查机关交代了案件的事实。

经鉴定,白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李某某多处受伤,其中较重的未7根肋骨骨折、左髋臼、耻骨、左胫、腓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经勐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白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为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责任,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莹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队,联系方式:1508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55页,光盘2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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