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镇****村****号,住保定市****区****镇****村****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街**号,住保定市****县****镇****街**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初,李某甲(已起诉)和屈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李某乙(已起诉)以办理车贷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从位于保定市莲池区的保定某某车贸易有限公司(保定市某某汽贸)购买一辆大众帕萨特汽车(冀F****)和一辆大众迈腾轿车(冀F****)。王某甲(已起诉)和被告人王某某为得到好处,故意伪造家访记录,从而让李某甲等人从某某汽贸成功骗取贷款购车。后李某甲等人将购买的车辆转卖来套取现金,车辆贷款301800元至今未还银行。现某某汽贸已将张某某名下的大众帕萨特轿车的贷款还清,共计169615元,李某乙名下的大众迈腾轿车贷款由某某汽贸按期偿还,截止到2019年5月31日,某某汽贸已垫款64146元,仍有130000元未归还,现张某某名下大众帕萨特轿车(冀F****)已查获并由公安机关扣押。
2、 2018年1月,李某甲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何某某(已起诉),和被告人陈某某商量好,帮助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向保定市建设银行为陈某某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7.7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大众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后李某甲将车转卖,该车去向不明,陈某某从2018年10月开始逾期,至2019年5月15日共欠款本息合计79293.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何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抓获经过,侦办经过,证人庄某某、商某某、付某某等人证言,购车手续,车辆档案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岚
二0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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