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5日、2020年1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女李某甲(未成年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未成年人)等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女李某甲(未成年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惠东县黄埠镇**公寓、**公寓、**公寓、**公寓等地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交易完成后,王某某、陈某某便从卖淫女所得的费用中抽取提成100-200元不等。2019年8月17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黄埠镇**公寓的客房内当场查获卖淫女李某甲及嫖娼人员;当日4时许,公安机关在黄埠镇**公寓一楼大厅查获卖淫女李某乙。2019年10月2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黄埠镇****公寓***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思益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公安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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