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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陆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7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住下陆区**楼**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76********,汉族,初中,原系大冶**有限责任公司**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住下陆区**社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陆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推动黄石市旅游业发展,2013年8月黄石市人民政府与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鄂**公司”)签订了《**园项目开发框架协议》,2014年3月双方签订了《**园开发合作协议》。为了深化合作,推进项目,黄石市人民政府所属的黄石市**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合资组建黄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共同开发经营**园项目,其中鄂**公司占股70%,黄石市**投资有限公司占股30%。2014年6月5日,黄石市下陆区发展改革物价局批复同意建设**项目。2014年12月,**公司与下陆区人民政府签订了预付资金协议,并向下陆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下陆区**管理处预付资金276.5136万元,该款项用于**景区**区域征地拆迁 (红线范围内39.83亩,红线范围外7.93亩)。

2015年9月,湖北省林业厅批复同意**建设项目使用黄石市**社区集体林地2.4529公顷。2016年6月15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了黄石市**区总体规划;2016年9月19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了黄石市**区**景区**项目选址方案。

**公司于2016年3月取得18787.711112㎡土地权证(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2016年9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7年7月取得**景区(一期)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8月取得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为了及早完成工程项目,在市、区两级政府与投资方达成协议并付清征地补偿款后,项目采取边施工边完善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方式推进。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部、社区主任黄某某(已起诉),村民王某乙、陆某乙、徐某甲(三人已判刑)及被告人王某甲、陆某甲等人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打着为社区居民谋取利益的旗号,在**风景区一带形成以黄某某为首,王某乙、陆某乙、徐某甲及被告人王某甲、陆某甲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数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地多次到**项目施工工地滋事,阻挠工程施工,企图获取额外征地补偿、垄断**项目全部附属工程,向工程项目供应材料、出租设备等,扰乱了施工单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破坏当地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陆某甲受黄某某指使,伙同王某乙、陆某乙、徐某甲等人,以**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在工程施工中越界占用未征用土地、侵害了**社区集体利益为借口,用汽车拖来石块倒在施工运输材料使用的临时通道,对道路进行封堵,致使向施工现场A区运输砼、运送塔吊设备进行基础结构浇筑的车辆无法通行,强行阻止工程施工,给施工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02.12元人民币。

2、2016年6月15日,**湾村民陆某丁、陆某戊通过**公司招投标,承接了**消防通道挡土墙工程,招致黄某某、王某乙、陆某乙、徐某甲及被告人王某甲、陆某甲等人的不满。2016年7月11日17时许,黄某某组织王某乙、陆某乙、徐某甲及被告人王某甲、陆某甲等人到**茶楼商量对策。他们商定由王某乙、陆某乙组织多名社会闲散人员上山造势闹事,王某甲负责安排四辆货车拖土渣上山堵路,徐某甲负责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徐某乙负责购买30把铁锹、30顶安全帽并由王某乙、陆某乙运送至**禅寺后面存放,以备打架之用。第二天上午8时许,王某乙、陆某乙、徐某甲、王某甲、陆某甲、徐某乙等人按照头一天的预谋,将他们邀约的3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带到施工现场造势,阻挠陆某戊等人施工。王某甲指挥一辆货车将渣土倒在道路上,导致消防通道工程无法施工。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东方山派出所在施工现场巡查的民警见状后,驱散了受邀约的社会闲散人员,并将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带到东方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后以扰乱单位秩序对王某甲处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等阻碍施工的行为给施工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37.93元。

3、2016年8月17日,黄某某带领王某乙、陆某乙、徐某甲及被告人王某甲、陆某甲等人,前往**消防通道施工现场,以超出征地红线为由勒令工人停止施工,经公安机关、**委员会协调始得复工。事后,**委员会被迫以**项目占用未征收土地6亩、未经王某甲等人同意使用王某甲等人的石料为由,补偿**社区人民币154100元,黄某某决定将其中50400元以赔付石料款的名义分给了王某乙、陆某乙、徐某甲、王某甲、陆某甲等人。被告人等人此次阻碍施工的行为给施工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65元。

4、2017年4月13日,黄某某指使王某乙、陆某乙、徐某甲及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以**施工的民工居住的原**学校场地自建的厕所有污染、没有支付场地租金为由到民工宿舍闹事。次日,王某乙邀约了被告人王某甲及陆某乙、徐某甲、陆某丙等人,将民工做饭使用的电饭煲、高压锅等用具丢到屋外,进入民工居住的工棚,将屋内的板凳、床架掀翻,堵住大门,用门板封住厕所门,致使施工民工无法用餐、无法进入工棚休息,不能上厕所。后经**委员会工作人员协调才恢复正常,给施工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08.02元。事后,**委员会被迫补偿**社区人民币6万元。王某乙、陆某乙、徐某甲、陆某甲、王某甲等人承接了厕所治理改造工程,领走工程款5.4万元。

5、2017年8月9日,受黄某某指使,王某乙伙同陆某乙、徐某甲及被告人王某甲、陆某甲等人,以**基座台阶施工越界占用了社区集体土地为由前往施工现场扯皮,王某乙等人强行拆掉一块已安装好的模板,不准工人施工,后离开现场。次日,王某乙、陆某乙、王某甲、陆某己等人再次来到施工现场,强行拆掉钢筋、木方、模板等,阻止工人施工,给施工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55.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经济损失报告,**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分包协议、工程款支付审批单、预算书、付款情况说明、报价、计价资料,工程联系函、工程签证单,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记录、记帐凭证、明细帐,**项目规划、开工资料,被告人王某甲、陆某甲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陆某乙、徐某甲、张某某、占某某、丁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发案时部分现场照片和说明,2016年7月12日案发现场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陆某甲为谋取个人利益,受黄某某等人指使,打着为**社区居民谋取利益的旗号,或以堵路方式、或以干扰民工生活方式、或以对施工现场进行破坏的方式、或以直接阻止施工的方式阻碍**项目工程施工,企图通过给政府和施工单位施压的方式垄断**项目附属工程,获取额外的补偿款,强拿硬要、强揽工程、故意毁坏施工单位财物,他们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施工单位生产、生活秩序,破坏了黄石市、下陆区招商引资环境,致使我市招商引资的**项目长期无法正常施工,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贵华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王某甲:1887217****;陆某甲:1354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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