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住湖南省双峰县**小区**栋**室。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被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乡**村**组,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预谋后采取制作艳照勒索信敲诈不特定公司老板、领导的方法,并准备了汽车、电脑、打印机、信封、电话、电话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王某某制作了艳照勒索信。
1、2020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驾车蹿至新乡洪门邮局,将制作好的艳照勒索信从该邮局邮筒寄出,其中一封艳照勒索信由被害人朱某某收到。2020年5月8日,被害人朱某某被迫向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转款15万元。被告人阳某某将赃款套现取出,该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朱某某。
2、2020年5月14日,以邮寄艳照勒索信的方法,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敲诈刘某某6万元,该赃款被公安机关冻结,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未得逞。
3、2020年5月14日,以邮寄艳照勒索信的方法,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敲诈被害人高某某10万元,该赃款被公安机关冻结,已发还被害人高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敲诈他人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起和第三起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为共同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振军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2.侦查卷宗二册;3.起诉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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