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阮某某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5******,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村党支部副书记、椒江区**自然村负责人,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 被台州市椒江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同月23日被先行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阮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58********,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村村委会委员、椒江区**自然村出纳,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号。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椒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阮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资金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任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村党支部副书记、**村负责人,被告人阮某甲任**自然村出纳期间,结伙利用管理、经手村集体资金的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供王某某经商还款或供其他村民使用。其中王某某挪用村集体资金共计99.16万元(人民币,下同),阮某甲参与挪用村集体资金共计67.5万元,具体如下:

1.2015年2月至4月10日,王某某通过时任**自然村出纳的缪某甲(另案处理),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共计31.66万元供其个人经商还款等使用。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20日,王某某陆续将该笔资金还清并支付利息0.54万元。

2.2016年3月24日,王某某通过阮某甲挪用村集体资金16.5万元供其个人经商还款等使用。数日后,王某某又通过阮某甲挪用村集体资金7.2万元供其个人经商等使用。为应付**自然村财务年度结算公示,2017年2月27日,王某某、阮某甲将上述两笔挪用的资金予以归还(其中王某某归还15万元,阮某甲代为归还8.7万元)。

3.2017年2月27日,**自然村财务年度结算公示后,王某某通过阮某甲将公示前归还的15万元集体资金重新挪用,用于其个人经商还款等。阮某甲在征得王某某同意后,将其代王某某归还的8.7万元从村集体资金中拿回。后王某某交付给阮某甲8.5万元用于归还被其挪用的村集体资金。2020年6月22日,阮某甲将该8.5万元退回到村集体账户。截止目前,尚有15.2万元被挪用资金未归还。

4.2016年3月20日,**自然村村民缪某乙向王某某提出借用村集体资金3万元用于个人经商还款等,王某某同意并授意阮某甲挪用村集体资金3万元给缪某乙。因**自然村财务于2017年2月27日进行年度结算公示,缪某乙于2017年2月26日将该笔资金予以归还。公示结束后,缪某乙征得王某某同意,通过阮某甲将公示前归还的3万元集体资金重新借出,同时出具3.1万元的“领据”(含之前其借用村集体资金3万元应付利息0.1万元)。截止目前,缪某乙仍未归还该笔资金。

5.2016年3月21日,**自然村村民缪某丙向王某某提出借用村集体资金2万元用于归还赌债。王某某同意并授意阮某甲挪用村集体资金2万元给缪某丙。因**自然村财务于2017年2月27日进行年度结算公示,缪某丙于公示前几日将该笔资金予以归还。公示结束后,缪某丙征得王某某同意,通过阮某甲将公示前归还的2万元集体资金重新借出。截止目前,缪某丙仍未归还该笔资金。

6.2018年10月,王某某通过阮某甲及白云街道**村出纳陶某甲(另案处理)挪用**自然村集体资金10万元供其个人经商还款等使用。同年11月,王某某将该笔资金予以归还。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

2005年至2012年,王某某在先后担任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村村委会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兼**自然村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自然村村务的职务便利,在村民申报宅基地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1万元,具体如下:

1.2005年,**自然村村民陶某乙为了能以自己的名义再审批获得一间宅基地向王某某寻求帮忙。后在王某某的帮助下,陶某乙于2005年2月1日以其本人名义获批一间宅基地。为表示感谢,2005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陶某乙妻子周某某在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1.5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因**自然村村民缪某丁的儿子缪某戊的户口已不在**自然村,不符合宅基地审批资格。为了能让缪某戊获批宅基地,缪某丁向王某某寻求帮忙,并在台州市民广场送给王某某1.5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2012年间,缪某丁又为上述请托事项,在王某某家中先后送给王某某1.5万、1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后因宅基地审批未果,王某某于2015年退还给缪某丁1.5万元。

3.2012年,**自然村村民李建长在村里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达到申报宅基地的年龄要求。为了让李某甲能顺利获批宅基地,李某甲父亲李某丙向王某某寻求帮助,并在王某某家中先后送给王某某1万元、0.6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后在王某某的帮助下,李某甲于2012年8月10日批得两间宅基地。

4.2012年5月21日,**自然村村民缪某戌为了让村里将其儿子缪某庚获批宅基地的具体位置予以落实,向王某某寻求帮助。后在王某某的帮助下,缪某庚宅基地的具体位置得到落实。为表示感谢,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傍晚,缪某戌在台州市政府附近送给王某某4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阮某甲被台州市椒江区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村集体资金财务管理制度,领据、借条、银行对账单、贷款信息、农(居)民建房呈报表、村建房审批清单、任职情况说明、关于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报告的批复、泾边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报告单、要求调整行政村规模的请示、泾边村撤村并居筹备工作小组的通知及工作方案、户籍证明;

2.证人缪某甲、陶某某、邬某某、缪某丙、缪某乙、郑某某、缪某戌、陶某乙、周某某、缪某丁、缪某戊、阮某乙等的证言及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阮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阮某甲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中王某某挪用资金99.16万元,阮某甲参与挪用资金67.5万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阮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挪用资金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晓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阮某甲取保候审(1365689****)

2.随案移送本案调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