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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钟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妙高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1月15日批准,于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许明寺镇**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1月15日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古井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1月15日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与购毒人员郭某某在网络上联系买卖毒品事宜后,与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共谋,由吴某某提供毒品,王某某负责现场交易。2019年12月20日1时40分许,王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ARC中央广场**栋**房间内,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将冰毒0.24克、麻古0.19克贩卖给郭某某。交易完成后,王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重庆机场将吴某某、钟某某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重记录等;

2.证人郭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钟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钟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其进行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俊强

检察官助理 马 英

2020319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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