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9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省**县,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组,现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3********,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省**县,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组,现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情况下,分别从他人处购买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封袋机、卷饼及真空包装烤鸭等,在本市丰台区第五幼儿院对面一出租房内加工制作假冒全聚德品牌烤鸭,并对外销售。
2019年8月7日,民警在本市丰台区第五幼儿院对面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抓获,现场起获大量带有“全聚德”商标的烤鸭、烤鸭专用酱、带有“全聚德”商标的礼盒、手提袋、塑料袋、酱袋等包装材料,及封袋机、打印日期机等制假工具,及未带有商标的透明包装袋烤鸭。经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的商品。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已组装或可组装成套的假冒“全聚德”品牌烤鸭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十万余元。
涉案赃物均已随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烤鸭、制假工具、包装材料等;2.书证: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别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姬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等;6.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7.其他证据: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亮
2019年12月20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为北京市丰台区**社区
2.案卷材料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赃证物移送清单1份
5.具结书2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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