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鄂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9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城**栋**单元**楼**号,无业。2009年因犯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刑满释放;2019年8月22日因吸毒、容留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拘留使物体;因吸毒于2019年12月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广元市利州区**城**栋**单元**楼**号,无业,2014年5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女,生于199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8********,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城**栋**单元**楼**号,无业,因吸毒于2019年12月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年、5月3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鄂某某、黄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赵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简称“冰毒”)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鄂某某、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李某某、杜建、周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元市利州区房间内吸食冰毒,毒品由王某某提供。
2.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鄂某某、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元市利州区房间内吸食冰毒,毒品由赵某某提供。
3.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杨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元市利州区房间内吸食冰毒。
4.2019年11月9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鄂某某、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元市利州区房间内吸食冰毒,毒品由赵某某提供。
5.2019年1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鄂某某、黄某某、容留吸毒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元市利州区房间内吸食冰毒,毒品李某某出资、王某某购买。
6.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鄂某某、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赵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元市利州区房间内吸食冰毒,毒品由赵某某提供。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吸壶、锡箔纸、吸管、手机等;2.书证:前科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办案说明等;3.证人赵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勘验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鄂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军
检察官助理:陈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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