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镇**村,住本村,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山西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13日被宁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郭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镇**村,住本村,2011年因盗伐林木罪被宁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山西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13日被宁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郭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二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二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郭某甲二人于2020年8月18日在高桥洼林场天井沟林地共盗伐落叶松2株,锯成2.2—2.4米的木料共计4件,于19日拉到带锯处加工成8件板材,存放在东寨镇碳儿坪村王某某的二姐家。2020年8月19日王某某、郭某甲二人又去高桥洼林场天井沟林地盗伐落叶松4株,制成2.2—2.4米的木材共计8件,于8月20日拉到带锯处加工成16件板材存放于东寨镇二马营村葛彩龙家。2020年8月21日,王某某、郭某甲二人又去高桥洼林场天井沟林地盗伐落叶松4株,制成2.2--2.4米的木材共计9件,另外捡了一件长2.2米的旧落叶松木材,拉运过程中被查获。
王某某、郭某甲二人共盗伐落叶松木材21件,共计3.32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5.1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甲二人共同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王某某、郭某甲二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宏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二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方式:王某某,1383449****,郭某甲1538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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