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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郭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宫市**乡**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八百六十二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南宫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南宫市**办事处**村**街**号,现住南宫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南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7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宫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南宫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宫市**镇**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南宫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宫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南宫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郭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遗漏同案犯,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杜某某从张某甲(另案处理)处收买7套个体工商户“四件套”(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对公账户结算卡、公章、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同年7月23日,杜某某伙同王某某到沈阳市将以上7套个体工商户“四件套”以28000元的价格当面卖给被告人郭某某。

二、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倒卖公司“四件套”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为其介绍李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和赵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又找到孙某某(另案处理),让上述四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12家公司,王某某将该12套公司“四件套”(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对公账户结算卡、公章、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和孙某某名下1套个体工商户“四件套”予以收买。后被告人王某某经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尹某某(另案处理),让尹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5家个体工商户,王某某将其中已办理好的4套个体工商户“四件套”和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扣押)予以收买。

三、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又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6家个体工商户,王某某将该6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扣押)予以收买。

四、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欲出售营业执照挣钱,后毛某某将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好的1套个体工商户“四件套”和5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现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结算卡、赃款等;2.书证:工商登记资料、银行卡开户资料、交易明细、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于某某、尹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郭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郭某某、杜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在买卖营业执照过程中,附带买卖他人银行对公结算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祥瑞

                                     2020422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被告人杜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3张、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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