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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郑某某诈骗、非法拘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92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6月24日补查重报,现已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陈某甲(另案处理)伙同三、四名男子(身份不明)在苍南县宜山镇、龙港市两地从事高利放贷。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结识陈某甲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陪同陈某甲参与高利放贷。2016年8月至11月,方某甲、邓某甲(均另案处理)二人在陈某甲、王某甲要求下以签订10万元虚假借条给陈某甲的形式先后入伙,帮助陈某甲、王某甲实施放贷讨债行为,之后杨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陆续加入,以陈某甲、王某甲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至此形成。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行业规矩为名并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诱使被害人签订出借人一栏为空且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通过设置“砍头息”、收取“家访费”,使被害人拿到的借款金额少于实际借款金额,要求被害人以每日“打卡”形式返还高息借款,并采取“超期罚款”、言语威胁、贴大字报、上门滋扰、非法拘禁等形式非法讨债。其中,邓某甲、方某甲主要负责放贷、讨债,杨某某负责开车,陈某乙协助讨债。陈某甲每日组织王某甲、邓某甲、方某甲以晨会形式总结前一天的放贷讨债情况,并安排当天任务。被告人王某甲与陈某甲有时也会亲自前往借款人家中看房,陈某甲在放款前会与王某甲商量决定,遇到债务特别难讨的借款人,被告人王某甲会伙同陈某甲亲自前往讨债。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初,被告人郑某某因欠陈某甲高利贷无法偿还,为避免被陈某甲等人逼债,在陈某甲、王某甲要求下以签订10万元虚假借条给陈某甲的形式入伙,帮助陈某甲、王某甲实施讨债行为。2017年6月至7月期间,无论被害人已返还多少借款金额,陈某甲均以借条上的虚高金额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隐瞒真实债务及还款情况,通过民事判决的方式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具体事实如下:

(一)诈骗事实

1.2016年5月左右,王某甲伙同陈某甲到被害人陈某丙位于钱库镇**路的家中看房,之后同意以虚高借条方式出借款项,陈某丙还清后于2016年7月8日再次向陈某甲借款3万元。陈某甲诱骗被害人陈某丙签订金额虚高为10万元借款借据,扣除砍头息18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陈某丙28200元。2017年6月29日,陈某甲以虚高欠条,隐瞒债务真实情况,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骗取被害人陈某丙偿还10万元本息。该笔款项未执行,未遂金额71800元。

2.2016年9月13日,被害人黄某甲向陈某甲借款4万元,陈某甲以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黄某甲签订金额虚高为7万的借款借据。2017年7月17日,陈某甲以虚高欠条,隐瞒债务真实情况,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骗取被害人黄某甲偿还7万元。该笔款项尚未执行,未遂金额30000元。

3.2016年12月3日,被害人方某乙向陈某甲借款1万元。陈某甲等人采用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方某乙签订金额虚高为3万元借款借据,扣除10天本息、押金合计20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方某乙8000元。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以虚高欠条,隐瞒债务真实情况,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骗取被害人方某乙偿还3万元本息。该笔款项未执行,未遂金额22000元。

4.2016年12月24日,被害人方某丙通过方某甲的介绍向陈某甲借款2万元。陈某甲采用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方某丙签订虚高的金额为6万元借款借据,扣除利息20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方某丙18000元,期间,被害人方某丙还款1万元现金。2017年7月3日,陈某甲以虚高欠条,隐瞒债务真实情况,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骗取被害人方某丙偿还6万元本息。该笔款项未执行,未遂金额52000元。

5.2016年12月28日,被害人陈某戊向陈某甲等人借款2万元。陈某甲采用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陈某戊签订金额虚高为6万元借款借据,扣除当天本息12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陈某戊18800元,陈某戊共还款8400元。2017年7月14日,陈某甲以虚高欠条,隐瞒债务真实情况,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骗取被害人陈某戊偿还6万元本息。该笔款项未执行,未遂金额49600元。

6.2016年12月,被害人陈某己多次向陈某甲、王某甲借款。2017年1月15日,被害人陈某己通过邓某甲向陈某甲、王某甲借款15000元,陈某甲团伙诈骗其签订金额虚高为45000元借款借据,扣除上一笔欠款和头息之后,实际支付给被害人陈某己12300元。2017年6月29日,陈某甲以虚高欠条,隐瞒债务真实情况,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骗取被害人陈某己偿还45000元本息。该笔款项未执行,未遂金额32700元。

7.2016年5、6月份开始,被害人陈某庚多次向陈某甲借款。2017年1月29日,被害人陈某庚向陈某甲借款2万元,陈某甲诱骗被害人陈某庚签订金额虚高为6万元借款借据,扣除前三天本息还款3600元和服务费12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陈某庚15200元。2017年6月29日,陈某甲以虚高欠条,隐瞒债务真实情况,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骗取被害人陈某庚偿还6万元本息。该笔款项未执行,未遂金额44800元。

8.2017年2月7日,被害人陈某辛向陈某甲借款1万元。陈某甲采用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陈某辛出具金额虚高为3万元借款借据,扣除当天本息600元、家访费3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陈某辛9100元。期间,被害人陈某辛还款7600元。2017年7月17日,陈某甲以虚高欠条,隐瞒债务真实情况,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骗取被害人陈某辛3万元。该笔款项尚未执行,未遂金额28500元。

9.2017年5月11日,被害人陈某壬向陈某甲借款5000元。被告人陈某甲采用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陈某壬签订金额虚高为15000元的借款合同,扣除砍头息300元、服务费100元,实际支付被害人陈某壬4600元。期间,被害人陈某壬支付本息、违约金合计4700元。2017年10月26日,陈某甲以虚高欠条,隐瞒债务真实情况,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骗取被害人陈某壬偿还15000元。该笔款项未执行,未遂金额16000元。

10.2017年6月15日,被害人陈某辰向陈某甲借款3万元,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陈某甲一起去陈某辰家中看房,之后陈某甲采用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陈某辰签订金额虚高为10万元的借款借据,扣除当天本息18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陈某辰28200元。后被害人陈某辰还款6900元,陈某甲以虚高欠条,隐瞒债务真实情况,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和2018年2月5日两次立案后又撤诉。

(二)非法拘禁事实

1.2017年1月12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方某甲及邓某甲等人为索取非法债务开车到龙港市**村**号,强行将被害人方某丙拉上一辆七座面包车带至苍南县宜山镇逛了一个多小时,期间对被害人方某丙实施殴打,之后又开车到龙港时才放被害人方某丙离开。

2.2017年1月16日21时,方某甲、邓某甲等人开车到龙港市东城路,强行将被害人陈某戊带到龙港**路**路路口公司内,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陈某甲、方某甲、邓某甲向被害人陈某戊索取非法债务,期间被害人陈某戊有被殴打,王某甲在场旁观,至当晚23时许,被害人陈某戊才得以离开。

3.2017年1月19日22时,方某甲南及邓某甲、杨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强行将被害人黄某乙带至龙港市万宝路大酒店内,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等人向被害人黄某乙索取非法债务,期间,被害人黄某乙有被殴打,至次日凌晨才得以离开。

4.2017年1月20日22时许,陈某甲指使方某甲及邓某甲、杨某某、陈某乙等人驾驶车辆强行将被害人黄某乙、陈某癸带至陈某甲龙港公司所在地,期间对被害人黄某乙、陈某癸实施殴打,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在场旁观。至次日凌晨,陈某甲先后放被害人陈某癸、黄某乙离开。

5.2017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伙同陈某甲、方某甲及邓某甲、杨某某等人分别驾驶两辆车子到苍南县钱库镇**酒店附近强行将被害人黄某乙带至龙港市**乡**山上,期间被害人黄某乙有被殴打。之后,被害人黄某乙又被带回龙港市**路的公司,至次日凌晨4时许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借款借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话音及汽车行动轨迹分析报告、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子、陈某丑、王某乙、陈某辰、庄某某、金某某、陈某寅、陈某卯、黄某丙、周某某、戴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癸、陈某辰、陈某戊、方某丙、方某乙、黄某甲、陈某辛、陈某壬、陈某丙、陈某己、陈某庚、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及同案犯陈某甲、邓某甲、方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以陈某甲为首的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成员较为固定,纪律严明、分工明确,在一定的时期及范围内产生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罪团伙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陈某甲等人以“套路贷”形式诱骗他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条,再利用贴大字报、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方式以及民事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巨大,且在讨债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当在其加入后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在结伙实施诈骗行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参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秀华

检察官助理:颜莉莉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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