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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郑某某聚众斗殴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身份证号码:370181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住济南市章某区**号楼**单元**室,司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身份证号码:37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住济南市章某区***市场**区**室,司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在章某区文博中心**酒吧喝酒,酒吧服务生同案犯黄某某(另案处理)向二人提议找陪酒人员,其将被告人郑某某的手机号码留给对方。被告人郑某某与对方因陪侍费用问题产生口角,双方均称要“弄死”对方,被告人郑某某与对方约好在章某区**酒吧见面,被告人郑某某遂纠集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开车来到**酒吧门口,同案犯黄某某去之前从自己的电动车里拿了一把匕首。在**酒吧门口,被告人郑某某一行人遇到酒吧服务生张某某,三人便逼问张某某是不是他骂的人,被告人王某某上前掐住张某某脖子,黄某某用巴掌扇了张某某几下,被告人郑某某不断推搡张某某,张某某否认是其在电话里骂人,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在一旁围观,同案犯黄某某持匕首威胁李某某让其离开。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均未看到黄某某持匕首。张某某在黄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的逼问下撒谎称是被害人李某某骂的人。黄某某遂通过张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章某**附近,见面后被告人王某某打了被害人李某某脸几巴掌,并用手勾住李某某的脖子将其拉到旁边的胡同里,黄某某用膝盖将李某某鼻部磕伤致其倒地,后经鉴定李某某鼻部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此案告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鹏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19419****;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16512****;

2、卷宗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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