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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郑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023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502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来到岳阳市君山区许市***村的中交三航局**铁路项目部制梁场,从办公室内盗走2把黑色皮质长沙发、4把黑色皮质短沙发、8把椅子、1台TCL电视机,后将上述物品转运至王某某在凉亭村的旧家内。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4555元。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赃物藏匿的地点。同年5月9日,二人赔偿项目部13500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2、证人黄某某、左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的供述;4、价格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因其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二人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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