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6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6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10月21日退回镇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曾在镇雄县**室暂住,期间,其发现同楼层**室即被害人张某某一家都是早出晚归,遂购买开门锁工具,打算盗窃。2019年端午节前,王某某邀约被告人郎某某一同盗窃,二人用工具开门入室后,发现被害人家中有一个保险柜钉在墙上,打不开也抱不走,后王某某用手机照下保险柜图片并在网上找人教其开锁方法并购买开锁工具。2019年6月11日收到工具,后二人又相约来到张某某家中并打开保险柜,因王某某在开保险柜过程中汗水滴到床上,其害怕被警察查获,二人当天未盗走财物。王某某回家后,怕“夜长梦多”,次日独自一人到张某某家中盗走现金9万元并分给郎某某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1000元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已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对郎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检察员: 罗 倩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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