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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邹某某等9人涉嫌开设赌场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967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4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王某某、温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蓝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王某某、温某某、李某甲共同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以及被告人张某甲位于荔城街**路**巷**号的办公室等地开设赌场,通过以扑克牌“斗牛大吃小”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场内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邹某某负责保管水钱。2020年4月3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荔城街**路**巷**号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了以上九名被告人及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具一批、当天的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元以及赌资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具扑克牌、赌桌、手机、赌资等物证;

2.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信息截图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陈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蓝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王某某、温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和指认笔录;

6. 手机数据等电子证据、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王某某、温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王某某、温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王某某、温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金玲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蓝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王某某、温某某、李某甲、邹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十九册。

3. 本案缴获扑克牌四副、赌桌一张、人民币45506元、手机十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 量刑建议书十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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