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7********,小学文化,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县**镇**村**号,现住址灯塔县**镇**村**号,群众,无业。2014年11月28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9********,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现住灯塔市**镇**村**号,群众,无业。2012年5月10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1日因妨害公务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身着军装窜至敦煌市**镇**村给被害人胡某某推销黑色皮鞋,自称是消防队工作人员,所售皮鞋为制式军用品,使胡某某信以为真,以微信支付及现金给付方式给二人付款7750元钱,购买115双黑色皮鞋,经敦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15双皮鞋价值2875元,破案后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的家属给被害人胡某某予以赔偿。
2.2020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身着军装窜至敦煌市**镇**局职工**食堂附近给被害人冯某某推销黑色皮鞋、绿色望远镜,并自称是**部队的军人,所售皮鞋和望远镜均为制式军用品,使冯某某信以为真,给二人支付1200元现金和250元微信红包,总计付款1450元钱购买2个绿色望远镜、11双黑色皮鞋,经敦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1双黑色皮鞋价值275元,2个绿色望远镜价值212元。破案后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的家属给被害人冯某某予以赔偿。
3.2020年5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身着军装窜至敦煌市**部队西侧的**小区,给被害人刘某某推销望远镜,自称是**部队的军人,所售绿色望远镜为制式军用品,使刘某某信以为真,以微信红包方式给王某某付款1400元钱购买2个绿色望远镜,经敦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个望远镜价值212元。破案后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的家属给被害人刘某某予以赔偿。
4.2020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身着军装窜至敦煌市**部队西侧的**小区,给被害人王某乙推销黑色皮鞋和绿色望远镜,自称是**部队的军人,所售皮鞋和望远镜均为制式军用品,使王某乙信以为真,用微信红包给王某某支付300元钱购买1个绿色望远镜,因王某乙无钱支付,便到附近**便利店(超市)和**超市以支付宝付款方式购买2条软中华牌香烟、2条荷花牌香烟、2条硬中华牌香烟交给王某某,用于冲抵购买18双黑色皮鞋的钱。经敦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8双皮鞋价值450元,1个望远镜价值106元,6条香烟价值3050元。破案后追回2条软中华牌香烟、2条硬中华牌香烟发还被害人王某乙,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的家属将未追回的2条荷花牌香烟给被害人王某乙予以赔偿。
5.2020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身着军装窜至敦煌市**镇**村**组被害人张某某的**商店,给张某某推销黑色皮鞋,自称是敦煌市**花园对面部队的军人,所售皮鞋为制式军用品,使张某某信以为真,购买31双黑色皮鞋,张某某用自己商店内的1条天天向上牌香烟、4条软云牌香烟,1条玉溪牌香烟,4条粗芙蓉王牌香烟,1条细芙蓉王牌香烟冲抵购鞋款。经敦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1双皮鞋价值775元,11条香烟价值2560元,破案后追回香烟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敦煌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的黑色皮鞋255双,望远镜12个,军服8件:长袖2件、短袖1件、迷彩裤2条,迷彩服2件、军裤1条;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3.证人邹某乙、翟某某、张某乙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张某某报案与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冒充军人以出售军用品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凤玲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 诉讼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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