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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邸某某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等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水市营业部个人代理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号,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邸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邸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在秦安县**镇**街**巷邸某某经营的秦安县“**照相馆”伪造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区支公司、甘肃**药业有限公司、秦安**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水秦安支公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公司、中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秦安经营部、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安分公司、甘肃**有限责任公司公章9枚,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7年至今在秦安县**镇**街夜市自己经营的秦安县**照相馆私刻秦安县**镇人民政府、甘肃**集团有限公司、秦安县**中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行业务专用章、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区支公司、甘肃**有限公司、秦安**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水秦安支公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公司、中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秦安经营部、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安分公司、甘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13枚,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印章、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到案后能主动交代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告人邸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平

2020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邸某某现被羁押于秦安县看 

            守所

           2.案卷二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各五份

       4.物证印章20枚,印章胚子117枚,雕刻机1

        台,刻章机2台,光盘2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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