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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邵某某、吴某某等人贪污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0********,汉族,大学本科,2015年10任临汾经济开发区**队党支部书记、队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县,住临汾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2018年5月19日,洪某某监察委员会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8月10日王某某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洪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毕某某,曾用名王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县,2017年3月注册临汾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现住山西省霍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刑拘在逃。2018年10月24日被抓捕到案,2018年10月25日洪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拘留并将该案移送洪某某监察委员会。因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市,现住山西省**市**村**小区。2016年5月受雇于毕某某(王某)从事锅炉销售安装业务,2017年至今担任临汾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2006年12月因盗窃罪被忻州市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8年5月20日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27日因贪污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现住尧都区**大街**家园**座**单元**室。2010年10月至今在临汾市**委员会工作,山西****业有限公司法人。2018年5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6日因贪污罪被依法逮捕。2018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结束,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武某某、邵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洪某某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洪某某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2日补充调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9日第二次退回洪某某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洪某某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2月5日补充调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毕某某、武某某、邵某某贪污锅炉能源改造资金的犯罪事实:

1、2016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临汾市****处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虚造对公司3吨燃煤锅炉采取集中区域采暖清洁能源改造和采暖面积5000平方米为由,向临汾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锅炉能源改造资金60万元,王某某个人编造租房协议,指使被告人毕某某、武某某提供60万元的虚假锅炉购销合同,临汾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于2016年10月11日将燃煤锅炉改造补助资金60万元转入该公司账户内,经王某某安排,后将此款转给武某某。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租用**店库房经营**饭店,王某某安排毕某某、武某某根据饭店格局安装采暖配套设施,并用锅炉能源改造资金支付此项开支,武某某实际在王某某**饭店只安装了0.25吨燃煤锅炉及采暖配套设施。

2、2016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占有燃煤锅炉改造专项资金,指使被告人邵某某编造申请资料,以山西****业有限公司名义,虚造对该公司1.5吨和4吨燃煤锅炉采取集体区域采暖清洁能源改造和虚报采暖面积8000平方米为由,向临汾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锅炉改造资金96万元。被告人毕某某、武某某在王某某的授意下提供96万元的虚假锅炉产品销售合同。临汾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于2016年10月11日将燃煤锅炉改造补助资金80万元转入该公司账户内,经王某某安排,其中60万元由邵某某转给王某某指定的账户,20万元转给武某某。该公司实际租用面积仅200余平米,被告人武某某实际给该公司仅安装了1台1吨燃气锅炉,后未使用拆除,也未进行实质性改造,被告人王某某将60万用于购买房产和偿还个人债务。

二、被告人王某某隐瞒专项资金收入,贪污专项资金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专项资金收入,侵吞财政收入1522830.5余万元。2016年10月,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了2016年冬季采暖期煤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对辖区内洁净燃料进行替换,王某某作为临汾经济开发区**队队长,担任该领导组成成员并兼任指挥长,此项工作具体由临汾经济开发区**队组织实施。通过竞争性谈判,临汾市**煤焦铁有限公司取得临汾经济开发区的洁净焦配送业务。配送过程中,临汾经济开发区**队按照规定向洁净焦用户每吨收取275元自筹款,共计收取5334506.5元,被告人王某某未将此款交由专用账户,其中支付临汾市**煤焦铁有限公司洁净焦配送费1455276元和洁净焦款210万元(其中45万元王某某用房产抵顶),支付辖区内各居委会配送到户费用122500元,给**队工作人员发放工作补助及临时工工资86500元,为**队购买摩托车47400元,剩余1522830.5元由王某某个人支配使用。

三、被告人王某某受贿、被告人毕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1、2016年12月13日,临汾市**煤焦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汾市经济开发区洁净焦配送到户服务项目中,为本公司顺利通过竞争性谈判顺利取得配送服务业务、及时协调申请到临汾经济开发区洁净焦政府奖励资金1682.4万元等环节中提供帮助和便利,向王某某行贿100万元现金,王某某将此款项用于购置房产等个人支出。

2、2016年临汾市经济开发区**队在组织实施燃煤锅炉改造工作时,被告人王某某自主决定向临汾市****有限公司支付锅炉改造专项补助资金40万元和临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店)支付锅炉改造专项资金31.2万元,之后,王某某以借款名义向临汾市****有限公司老板郭志雄分三次索要人民币8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向临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闫某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3、2017年,临汾市经济开发区18家公益性事业单位锅炉进行改造时,临汾市经济开发区**队两次申请到锅炉改造专项资金33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个人决定将18家公益性事业单位锅炉工程交由临汾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供货安装,被告人毕某某根据事前约定的利益分成向被告人王某某行贿40万元,王某某将这40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书证;3. 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临汾市经济开发区**队队长,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燃煤锅炉改造补助资金140万元在对开发区发放洁净焦过程中,隐瞒专项财政收入,侵吞财政资金152283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财物15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以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毕某某在承揽临汾经济开发区企业燃煤锅炉改造过程中,帮助王某某骗取国家燃煤锅炉改造资金140万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为承揽临汾经济开发区公益性单位锅炉改造工程,给予王某某好处费4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罪追究被告人毕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以贪污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武某某作为临汾经济开发区锅炉改造工程的供货方和施工方,帮助王某某骗取国家燃煤锅炉改造资金14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武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邵某某作为****业有限公司法人,帮助王某某骗取国家燃煤锅炉改造资金8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邵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毕某某、武某某骗取国家燃煤锅炉改造资金60万元贪污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毕某某、武某某、邵某某骗取国家燃煤锅炉改造资金80万元贪污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武某某帮助王某某骗取国家燃煤锅炉改造资金共140万元,被告人邵某某帮助王某某骗取国家燃煤锅炉改造资金80万元,被告人武某某、邵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治中

2019年1月2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武某某现羁押于洪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被告人邵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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